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泰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5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2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2435764690。
法定代表人:迟振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珣,系辽宁兴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万泰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住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5#1单元33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076281902T。
法定代表人:陈庆峰。
申请执行人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泰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1月24日作出的“查封以下房产: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期4号楼(公寓)1期4-2808房屋(面积:44㎡)、1期4号楼(公寓)1期4-2908房屋(面积44㎡)、1期4号楼(公寓)1期4-314房屋(面积54㎡)、1期4号楼(公寓)1期4-313房屋(面积53㎡)、1期4号楼(公寓)1期4-3102房屋(面积54㎡)、大三期14号楼110房屋(面积95㎡)、大三期1号楼2807房屋(面积138㎡)、大三期3号楼301房屋(面积104.7㎡)上述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741493.9元。”的(2021)辽1421民初62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同月26日以(2022)辽1421执保58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分别向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本院称“根据你院提供的房屋信息与我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系统中的坐落与面积不符,故无法查封”;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回复本院称“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期4号楼(公寓)1期4-2808、4-2908、4-314、4-313、4-3102、大三期1号楼2807、大三期3号楼110房屋(面积对不上)、大三期3号楼301房屋上述房屋均已备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421执保58号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王福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