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保441号
申请人: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3)辽0103财保2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476.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