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与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泰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387号 申请执行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5#1**3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64638931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2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24357646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珣,系辽宁兴***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万泰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住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5#1**33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076281902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辽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泰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解除本案中对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公寓B号楼310房屋(面积44.81㎡)采取的保全措施。”的(2021)辽1421民初62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同月27日以(2022)辽1421执保387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本院解除了本院(2021)辽1421执保601号案中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421执保387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