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5民初字3789号
原告:天津创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上京别墅嵘园**楼。
法定代表人:张庆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
法定代表人:陈丹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付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创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且不能在短期内作出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旭东
审 判 员 ***倩
人民陪审员 董桂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