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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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终5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坤,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创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上京别墅嵘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庆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创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33元,上诉人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3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俊
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建为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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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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