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天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天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81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天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1010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01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民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