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81民初109号
原告:内蒙古哥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义务商贸城二期A3-4门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市***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远津风景区C区3S-0-301室—3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哥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哥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诉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
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哥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有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