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天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哥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81民初109号 原告:内蒙古哥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义务商贸城二期A3-4门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市***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远津风景区C区3S-0-301室—3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哥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哥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诉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 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哥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有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