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2020)粤0304执18730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4执18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晚生、黄东风、九江一通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粤030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账款654149.4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于2020年8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直 审判员 边国来 执行员 邢 欣
书记员 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