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2847号之1
申请人: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峰(北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佑铭,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双峰县中油城市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城北建材市场沿河路A9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9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峰(北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双峰县中油城市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双峰县中油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名下股权进行冻结。申请人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双峰县中油城市燃气有限公司持有的双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30%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900万元;
二、冻结**持有的金阳县铭峰能源有限公司3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300万元;
三、冻结**持有的昭觉县铭峰能源有限公司3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450万元;
四、冻结**持有的喜德县铭峰能源有限公司3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450万元;
五、冻结**持有的普格县铭峰能源有限公司3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450万元;
六、冻结**持有的美姑县铭峰能源有限公司7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7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