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0540号
原告: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888082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0-71,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947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4738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