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双峰县中油城市燃气有限公司、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峰县中油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双峰县中油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1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两上诉人双峰县中油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等达成《关于解除美姑县铭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协议》,并且约定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即为解除,作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给付货币一方的原审被告马欣未向被上诉人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双方当事人亦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xxx号xx商务中心,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