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与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720号 原告:***,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昌德河畔家园1#楼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0-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宽甸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退予原告。 审 判 长 金 光 人民陪审员 于 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