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981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文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宝珠。
被执行人:包亚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宝珠、包亚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宝珠、包亚明给付***案件款220000元、诉讼费3555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253.32元,合计226808.32元。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宝珠、包亚明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在本院辖区,无法掌控行踪;通过银行信息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足执行;车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案件得不到执行。现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宝珠、包亚明已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报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介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文礼
审判员  王天真
审判员  王宝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