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981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3月。
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文国,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8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4年3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3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2016)甘09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219393元、诉讼费5774元,并承担执行费3277元,共计22844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22844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玉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