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981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邵勇,男,生于1976年5月。
申请执行人:余新,男,生于1977年5月。
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文国,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8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4年3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3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勇、余新与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2016)甘09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64400元、诉讼费1232元,并承担执行费884元,共计6651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6651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玉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