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23执9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分丝路1号,331栋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曾福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孝感市孝南区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九洲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倒店乡农产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安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九洲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九洲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云梦县倒店乡创业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312111、宗地面积为113996.5平方米)和位于云梦县倒店乡创业园办公楼1栋、综合楼1栋、宿舍楼3栋、生产厂房1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九洲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安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九洲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九洲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