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5民初1616号
原告:*基策,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站前一路状元府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海口市/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基策诉被告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基策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策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策撤诉。
本案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基策承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吕保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曹康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