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某与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稿纸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105民初5126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昌盛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870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