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高新区宏远建材租赁部、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91民初529号
申请人:宜昌高新区宏远建材租赁部,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深圳二路12-7-107号。注册号420506600172747。
经营者:代建芹,女,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宜昌巿西陵区深圳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昌盛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971587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巿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宜昌高新区宏远建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高新区宏远建材租赁部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的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高新区宏远建材租赁部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査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720元,先由宜昌高新区宏远建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静

二〇—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屈笑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