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铜川市浩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2执保15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浩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8月20日生。
被执行人: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浩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2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永安街支行账户为64001170500052500558的存款220000元。申请执行人用其名下的车辆B22598大众牌小型车辆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永安街支行帐账户为64001170500052500558的存款220000元。
二、查封申请执行人***所有用于担保的车辆B22598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变卖、损毁、转移。
审判员惠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