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泽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322号之二
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屹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圆,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虎彦明。
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83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婷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曼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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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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