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泽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322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屹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圆,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虎彦明。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婷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曼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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