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22民初27号
原告:***,男,1970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诉讼委托代理人:符军杰,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银川市兴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63。
法定代表人:虎彦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川市峡广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址宜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826F80。
法定代表人:李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峡广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子轩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和碧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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