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民初74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 茜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