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02民初4447号
原告: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星家具广场S10栋4楼。
法定代表人:阮航。
被告:应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应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