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陵区百乐居建材超市、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02执保2号
申请人武陵区百乐居建材超市与被申请人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阮航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武陵区百乐居建材超市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一、以总金额784604元为限,1、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常德临江支行银行账户1908××××2512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2、对被申请人阮航在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户6217××××0176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二、若上述财产金额不足,以总金额784604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响箭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予以保全。担保人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陵区百乐居建材超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总金额784604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阮航名下以下银行存款。 1、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常德临江支行银行账户1908××××2512的银行存款。 2、冻结被申请人阮航在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户6217××××0176的银行存款。 二、若上述财产金额不足,以总金额784604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响箭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石碧华
法官助理丁浩 书记员刘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