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执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经发展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经发展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与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李志垠
审判员 徐曼君
法官助理周星
书记员郑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