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702民初1955号
原告: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竹根潭社区常德大道3790号。
法定代表人:阮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航,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康。系***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禾装饰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禾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航,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禾装饰公司请求本院判令:***向嘉禾装饰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9800元。
***答辩要点:嘉禾装饰公司诉称与事实不符,嘉禾装饰公司没有实际采购房屋装修所需的材料,***与嘉禾装饰公司未对开工日期达成一致意见,嘉禾装饰公司不可能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从而造成其损失。
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2018年5月1日,***与嘉禾装饰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自愿将位于柳都水语的三室两厅建筑面积为106㎡住宅委托给嘉禾装饰公司进行整装工作;***选择的整装套餐及套餐价为超级家装1号,嘉禾装饰公司根据***选择套餐进行整装设计,如***在设计后或设计中改变套餐产品,***需承担整装设计费,整装设计费按5000元/次收取。合同签订后,嘉禾装饰公司制作了《超级家装1号2018版》标配清单表、设计图纸及《家装工程预算表》,***仅在标配清单表上签名。
2018年5月17日,***与嘉禾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施工合同书》,约定***将位于柳都水语1栋7楼***室的住宅发包给嘉禾装饰公司进行装修,建筑面积为94㎡,工程采用整包,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9日9时58分,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工程预算为168000元(工程项目及报价详见《预算表》,预算总金额不含任何税费。装饰内容按双方认可的图纸及预算表中所列项目施工)。合同还约定,本合同持续到协商双方约束条款完成为止,如***终止合同,***需支付嘉禾装饰公司设计、预算、家具家电软饰配套产品的定购等一系列前期服务费用,并退回嘉禾装饰公司赠送的相对应的产品(或扣除相应产品的价款)。后双方因开工日期等合同内容的变更无法达成一致,装饰装修工程未实际施工。嘉禾装饰公司认为系***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已委托案外人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于2018年5月27日实际开工。
关于嘉禾装饰公司主张其设计费、预算费、业务员劳务费、绘图表现设计费、材料跟单员工资、客服工资、公司文本费用、为开工准备的指示牌、保护膜等费用、公司运营管理人员公司工资等经济损失19800元的事实,嘉禾装饰公司提交了《开工客户信息表》、《*都水语***装修工程开支明细表》、《费用报销单》及工作人员的领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嘉禾装饰公司自行制作,真实性存疑。本院认为,***与嘉禾装饰公司签订《装饰施工合同书》时,嘉禾装饰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应支付设计费5000元。本院对嘉禾公司主张的设计费损失予以采信。嘉禾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所提供的证据系单方制作,证明效力不强,关于损失计算标准亦无合同约定,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与嘉禾装饰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装饰施工合同书》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本案中,***在签订合同后要求变更合同,应与嘉禾装饰公司协商一致,如未达成一致,应当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后委托案外人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已经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
二、驳回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常德市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5元,***负担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