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亮都丽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亮都丽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炫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初字第2958号
原告北京亮都丽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陶越。
委托代理人陆康,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炫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亮都丽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炫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5.40元,由原告北京亮都丽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锋
审判员晏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毛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