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8民初1036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莎,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景观大树移植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女,1950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全福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西岑)三塘村(沪青平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景观大树移植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上海全福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原告于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