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2号友阿百利大厦1918房。
法定代表人谭臣佚。
被执行人长沙万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小区69栋4单元103房。
法定代表人朱浪芳。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万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调字第53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1)长仲调字第53号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湖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万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