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莱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万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52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2号友阿百利大厦19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88999520J。
法定代表人:谭臣佚。
被执行人长沙万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街道天马小区69栋4单元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M877NXL。
法定代表人:朱浪芳。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万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调字第53号调解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和解方式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525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