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1172号
原告: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8604T。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掖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9048611D。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8882008E。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8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受理费7841元,退回原告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部分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张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7924.5元。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