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马神庙街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11674R。
法定代表人:马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金安苑小区秋爽园A段门店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91870F。
法定代表人:李海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李海春,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李建春,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以上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莉萍,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183号24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5537279L。
法定代表人:张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虎,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周静,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以上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濮天泽,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东关煤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8882008E。
法定代表人:刘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刘超,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刘毅,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吉庆花园小区6号楼3楼南。
以上四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世磊,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超、***、周静、李建春、张掖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虎、刘毅、李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进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生龙
书 记 员 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