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5792号
申请人: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关煤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78882008E。
法定代表人:刘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系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其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并向原告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位于张掖市甘州区商业门店;三、被告***支付原告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租806981.33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水费16149.60元、暖气费12537.17元,承担违约金43267.20元,合计878935.30元,按每日959.39元标准承担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房屋租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并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每日959.39元标准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527元,减半收取6763.5元,原告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2.5元,被告***负担6111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763.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费1140244.04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付5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640244.0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7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汤增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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