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天安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1092-1号
原告:武汉天安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益村幸福大道统建同安家园(二期)37栋11层2室。
法定代表人:程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凯,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天安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天安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安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5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