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1092-3号
原告:武汉天安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益村幸福大道统建同安家园(二期)37栋11层2室。
法定代表人:程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凯,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109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武汉天安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解冻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