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二初字第00359-3号
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南湖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双。
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座30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燕,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035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解冻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