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二初字第00359-1号
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南湖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双。
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座30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燕,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