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天安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092-3号
原告:武汉天安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益村幸福大道统建同安家园(二期)37栋11层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09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武汉天安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解冻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