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67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占良,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骞,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759938D,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都府堤129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70783726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何群,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同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