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都府堤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175938D。
法定代表人:胡海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红、贾淑文,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李从丽,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肖清模,男,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2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李从丽、肖清模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从丽、肖清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从丽、肖清模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从丽的不当得利款已执行完毕。经调查,未发现***和肖清模有网络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亦未发现其有工商、证券、金融理财信息以及收入类保险和股息红利。***无银行存款,肖清模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对此本院已冻结并采取了强制扣划措施。查明***名下位于上栗县赤山镇耿塘村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对该房产本院采取了查封措施,经审查该房产系农村集体宅基地上所建农房,且登记的是多户,无法处置;***名下位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桂圆小区、八一东路惠兴商贸中心、安源区凤凰街商城社区居委会广场路时代广场还有三处大小不一的房产登记信息(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对上述房产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肖清模名下位于萍乡楚萍花都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对该房产本案中已采取了查封措施,经查该房产上设有金额较大的抵押负担信息,抵押权人并非本案申请人,经了解抵押权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判决。执行中还查明***名下登记有牌照为赣J×××××颐达牌车辆(另案已查封),对该车本案仍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还发现***名下登记有赣J×××××福克斯牌车辆(2009年注册),据了解该车已报废。而发现肖清模名下登记的赣J×××××五菱牌车辆(2007年注册),经线下车管所查询反馈该车实际已注销。另查明肖清模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登记信息,对此本院已采取冻结并采取了提取保单现金价值的措施。2021年6月3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肖清模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88664元,截至2021年10月12日本案未执行到分文;申请执行肖清模88342元,截至2021年10月12日本案已执行到5427.98元,尚有82914.02元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肖清模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用湖
审 判 员 孔祥勇
审 判 员 朱新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黄柏祥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都府堤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175938D。
法定代表人:胡海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红、贾淑文,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李从丽,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肖清模,男,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2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李从丽、肖清模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从丽、肖清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从丽、肖清模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从丽的不当得利款已执行完毕。经调查,未发现***和肖清模有网络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亦未发现其有工商、证券、金融理财信息以及收入类保险和股息红利。***无银行存款,肖清模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对此本院已冻结并采取了强制扣划措施。查明***名下位于上栗县赤山镇耿塘村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对该房产本院采取了查封措施,经审查该房产系农村集体宅基地上所建农房,且登记的是多户,无法处置;***名下位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桂圆小区、八一东路惠兴商贸中心、安源区凤凰街商城社区居委会广场路时代广场还有三处大小不一的房产登记信息(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对上述房产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肖清模名下位于萍乡楚萍花都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对该房产本案中已采取了查封措施,经查该房产上设有金额较大的抵押负担信息,抵押权人并非本案申请人,经了解抵押权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判决。执行中还查明***名下登记有牌照为赣J×××××颐达牌车辆(另案已查封),对该车本案仍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还发现***名下登记有赣J×××××福克斯牌车辆(2009年注册),据了解该车已报废。而发现肖清模名下登记的赣J×××××五菱牌车辆(2007年注册),经线下车管所查询反馈该车实际已注销。另查明肖清模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登记信息,对此本院已采取冻结并采取了提取保单现金价值的措施。2021年6月3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肖清模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88664元,截至2021年10月12日本案未执行到分文;申请执行肖清模88342元,截至2021年10月12日本案已执行到5427.98元,尚有82914.02元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肖清模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用湖
审 判 员 孔祥勇
审 判 员 朱新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黄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