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6816号 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都府堤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175993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1962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利川市众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腾龙开发区金滩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57024798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众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定于2023年8月30日14时30分在文斗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向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2023年8月30日,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