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6816号
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都府堤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175993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1962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利川市众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腾龙开发区金滩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57024798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众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定于2023年8月30日14时30分在文斗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向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2023年8月30日,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