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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银鹿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81民初1776号之一
原告:德兴市银鹿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省德兴市小吴园汤家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33286556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军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111092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广信区。
被告:***,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广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兴市银鹿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兴市银鹿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兴市银鹿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兴市银鹿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兴市银鹿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