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银鹿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1110921L。
法定代表人:罗时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兴市银鹿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小吴园汤家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332865561X。
法定代表人:汪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罗时贵,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信区。
原审被告:李金玉,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信区。
上诉人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兴市银鹿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罗时贵、李金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21)赣1181民初1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21)赣1181民初177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上诉人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要求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系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且合同履行地即付款所在地是上诉人所在地。2、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关于付款纠纷的管辖法院,故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原则,本案应由付款人即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二审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双方2019年6月13日签订的《委托测绘协议书》引起的纠纷,该协议约定的项目测绘地点是德兴市,实际测绘的地点是德兴市的银城街道、铜矿街道、泗洲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少琴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杜依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郑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