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1712号
原告:***,男,1989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男,1966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开区黄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111092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厂长,1969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原告***诉被告***、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