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执6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中大道15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1121861493142J。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饶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安置小区3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部分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饶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饶县【房产证号:饶(县)房权证罗桥街道办字第××号】、10幢4**202室房产【房产证号:饶(县)房权证罗桥街道办字第××号】、10幢4**201室房产【房产证号:饶(县)房权证罗桥街道办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