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住江西省上饶市旭日中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493142J。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执行人:上饶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广信区***安置小区3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3915538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市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111092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2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饶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饶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27,564.8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225元、本案执行费6,313元,合计人民币464,106.88元。但被执行人上饶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64,106.88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时贵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