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3020号
原告:献县**预拌砂浆材料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献县陈庄镇白营村。
法定代表人:韩国申,职务:经理。
被告: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献县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宋书坤,职务:经理。
献县**预拌砂浆材料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与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献县**预拌砂浆材料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预拌砂浆材料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由献县**预拌砂浆材料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永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