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4038号
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丁庄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明乐,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华,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建设大街四号。
法定代表人:宋书坤,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与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春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力朋